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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3, 2024 22:10:04 GMT -7
供应商将产品和服务的环境成本内部化,供应商有义务告知与产品相关的信息那些同时对消费者和环境造成风险(即使未知)的风险、废物的适当处理以及其他措施[6]。 然而,与可预防的悲剧相关的议程上有一个越来越不可避免的社会和法律要求,即使损害预防有效,这是消费者法和环境法的另一个共同主题。毕竟,对于经济活动来说,利润最大化自然是当务之急。因此,该法根据社会利益来界定其行使范围,特别是确定社会可以接受的一定风险水平。防止损害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正如预防和预防原则是环境法的基础一样。他们的共同点是,并非所有经济活动产生的风险都是可以接受的。尤其是当它们涉及人的生命时,应该避免它们。而严格来说,他们还可以说得更多,就看法学家是否愿意放弃先入为主的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第六项明确规定。 “有效预防和修复个人、集体、弥散性财产和精神损害”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正如我们所知,这种预防损害既涉及避免损害的物质措施,又涉及认识到法律对现有损害的反应也必须有助于防止损害再次发生。在造成损害的各种责任情形中,赔偿也具有预 WhatsApp 号码 防作用,并不一定要与我们常说的普通法上的惩罚性赔偿相混淆。在大规模损害的情况下,高额赔偿确实可以抑制其再次发生,因为经济主体在理性上不愿意承担这一成本,因此更加勤勉和谨慎。 最后,让我们谈谈国家在可预防的悲剧中的作用。无论所捍卫的国家模式是干预主义还是自由主义,监督法律的遵守情况都与其职能密不可分。人们可以讨论对个人,特别是经济主体。 提出的要求的内容或程度。显然,考虑到首先保证人民安全的目的,它们必须是合理的、客观合理的。确实,对于它们保障更大安全的能力或不适当地将国家稀缺资源用于监测不太重要的问题的能力,存在许多值得怀疑的要求。总体而言,巴西可预防悲剧的清单表明,这些悲剧的发生——甚至其严重程度——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国家未能有效采取行动,无论是通过制定真正有效的措施来避免悲剧,还是监控您的行为。服务。然而,最重要的是,没有必要要求法律的所有变化——无论是环境法还是消费者法——而是真正的文化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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